您好,欢迎来到好产品美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好产品美食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也不予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是内部交流的材料不予公开,一般都会涉及一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秘密什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也不予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知属于规范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除不能使用“令”外,可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所有行政公文的文种。法律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第2种观点: 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公告是指、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公告的使用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主要特点发文权力的性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在高层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具体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发布范围的广泛性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公告的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公诸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信息公开,答复没有加盖公章,只要是取得的渠道合法,其内容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有些公开的信息,并不是公文或者文件形式,因此,不必要求每一份文件都要加盖公章。通告,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知照性公文。它所宣布的事项都是有关重大的、国内外关注的事项,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及其权护_篙饺蕻祭戈熄恭陇力机关的威严。公告的发文机关一般由级别较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发。包括某些法定机关如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以及被授权的部门如海关总署、新华通讯社、中国人民银行等。地方机关、基层单位、群众团体一般不宜制发公告。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知属于规范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除不能使用“令”外,可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所有行政公文的文种。法律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各级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是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1、制定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地方规章由地方制定; 2、法律效力不同:地方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各级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是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信息公开法中应从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的责任意识;2、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3、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4、及时公开原则,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信息目录。一旦公民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工作人员能及时地检索该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方便老百姓;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信息原则,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法律依据:《中国党工作条例》第三条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委员会是领导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2种观点: 关于信息公开时限的规定是20个工作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依照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Copyright © 2019- hdcpw.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