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市、区决议、决定的落实,对居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2、组织领导街道区域经济工作,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规划,检查、督促各经济组织开展工作,负责街道财政预算和收支管理,进行财务审计和有关项目统计。3、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开展民事调解,保护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和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辖区内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4、开展群众文化、科普、体育、校外教育及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5、开展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工作。6、开展社会救济、社区服务、离退休人员管理、拥军优属、征集兵员以及殡葬管理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社会福利生产。7、指导居家委会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建设,提高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发挥居委会作用。8、参与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及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9、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劳动力资源开发、配置、管理、监督及劳动保险的贯彻和社会化管理工作。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空、防汛、防水、防震、交通管理、抢险救灾工作。11、向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做好为居民群众服务工作。12、完成区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1种观点: 居委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有:(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委员会三委就是指社区(或党总支、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拓展资料: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宣传;协助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市、区决议、决定的落实,对居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2、组织领导街道区域经济工作,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规划,检查、督促各经济组织开展工作,负责街道财政预算和收支管理,进行财务审计和有关项目统计。3、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开展民事调解,保护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和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辖区内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4、开展群众文化、科普、体育、校外教育及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5、开展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工作。6、开展社会救济、社区服务、离退休人员管理、拥军优属、征集兵员以及殡葬管理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社会福利生产。7、指导居家委会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建设,提高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发挥居委会作用。8、参与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及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9、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劳动力资源开发、配置、管理、监督及劳动保险的贯彻和社会化管理工作。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空、防汛、防水、防震、交通管理、抢险救灾工作。11、向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做好为居民群众服务工作。12、完成区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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