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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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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河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流程有哪些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出具受理通知书4、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5、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二、河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执业机构2、河北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3、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的聘用合同4、承诺书(专职律师执业或变更执业机构)5、原律师执业证6、申请人身份证7、人事档案在本省的存放证明8、申请人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9、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河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2种观点: 一、甘肃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变更或者备案手续。二、甘肃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送达方式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设区的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4、省司法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作出决定5、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三、甘肃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一、河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有哪些手续1.申请。申请人向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二、河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1.《律师转所申请表》2.律师执业证3.《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承诺书4.与转入所签订的聘用合同5.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三、河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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