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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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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如下所示:

1、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2、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3、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消灭。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

一般来说只有在清偿后还是无法还完债务的,就可以以物抵债了,而且只有将物权转让给了债权人,才算是真正的抵消了债务,以物抵债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有效的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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