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物抵债必须依据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交通运输工具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六)原材料和产成品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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